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鄆檢一部刑訴〔2020〕274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28198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鄆城縣**街道**路**段**小區(qū)**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29日被鄆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當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趙某某在鄆城縣**辦事處**胡同其家中容留宋某某、史某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共三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鄆城縣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詳細查詢結果單、抓獲經過等相關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史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證人史某某、宋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玉紅
?????????????????????????????????檢察官助理?郭東亞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鄆城縣**街道**路**段**小區(qū)**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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