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蘇檢一部刑訴〔2020〕322號
被告人趙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110221982********,滿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沈陽**三礦**。捕前住遼寧省遼陽市燈塔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沈陽市公安局蘇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當日被沈陽市公安局蘇家屯分局逮捕。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蘇家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趙某甲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被告人趙某甲,聽取了辯護人邸婕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時40分許,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蘇家屯大隊民警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芍藥街火車站售票處門口檢查時,查獲涉嫌醉酒駕駛的司機王某某,王某某多次試圖逃跑,坐在副駕駛位置的被告人趙某甲上前阻撓交警執(zhí)法,并辱罵、推搡交警楊某甲,后趙某甲被口頭傳喚。被告人趙某甲在傳喚過程中拒不配合交警傳喚,和警察發(fā)生撕扯,并造成交警楊某甲及輔警董某某、楊某乙、某某某受傷。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趙某甲在沈陽市蘇家屯區(qū)芍藥街火車站售票處門口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照片、病歷、警察身份證明、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內(nèi)部傳真電報、申請書、電話查詢記錄、被告人趙某甲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甲、董某某、楊某乙、趙某乙、劉某某、閔某某、某某某、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公安機關(guān)提供的案發(fā)時錄像的光盤。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趙某甲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
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七條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市蘇家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喬玉英
檢察官助理:鄭洋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趙某甲現(xiàn)羈押于蘇家屯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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