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邢西檢二部刑訴〔2020〕1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11983********,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臺市邢臺縣**鎮(zhèn)**村**號。因犯敲詐勒索罪,于2009年3月16日被邢臺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于2009年3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邢臺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16年10月26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監(jiān)視居住,于2019年8月20日被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取保候?qū)?,?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邢臺市公安局橋西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趙某某伙同張某某(已判決)以經(jīng)營煙酒門市缺少資金為由,取得邢臺市**有限公司王某某的信任后與王某某簽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3個月。在預(yù)先扣除利息1200元及給介紹人好處費6000元后,二人得到22800元,予以平分。2013年8月14日借款到期后趙某某、張某某二人逃匿。
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退還3萬元。趙某某于2019年8月20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工作證明信、銀行流水等;2.證人證言:張某某、呂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奚軍民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渥√?,電話?30319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補充材料2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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