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邢縣檢職檢刑訴〔2019〕4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1305021963********,漢族,大學本科,中共黨員,原邢臺銀行黨委委員、營業(yè)管理第二部行長,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巨鹿縣,現住址邢臺市**街**-**-**。2019年8月8日被邢臺縣監(jiān)委留置,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邢臺縣監(jiān)察委員會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受賄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6年4月20日,邢臺銀行**支行(時任行長被告人趙某某)與邢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法人周某某(合伙經營人劉某某)簽訂《邢臺銀行個人車保貸業(yè)務汽車抵押貸款合作協(xié)議》,邢臺**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開始在邢臺銀行**支行貸款做車保貸業(yè)務,劉某某為更好的獲得邢臺銀行**支行的貸款支持,于2016年12月1日派人到上海購買一輛價值395900元的新款別克GL8商務轎車,為該車購買車險11219.4元、繳納車輛購置稅34179.49元。劉某某以趙某某兒媳趙某的名義辦理車輛登記手續(xù)后,將該車交給趙某某。趙某某將其兩輛舊車(馬自達六、寶駿730)抵給劉某某作為購買新車費用,雙方協(xié)商抵車價款為11.2萬元。
2019年7月,邢臺市開發(fā)區(qū)公安分局以涉嫌貸款詐騙罪對周某某、劉某某等人立案偵查。趙某某為了隱瞞真相,2019年7月將劉某某叫到其辦公室,讓劉某某打了一張趙某某買車款34萬元的收條,并讓劉某某將收條日期寫為2017年1月20日。34萬元包括購買別克GL8商務車的價款、車險費、掛牌費、車輛購置稅及上海買車吃住等費用,扣除其舊車抵頂款11.2萬元。趙某某未將該車實際差價329298.89元實際支付給劉某某。(案發(fā)后已退交)
2、2018年春節(jié)前,劉某某為感謝被告人趙某某對其貸款的支持,在北茗茶苑送了趙某某5萬元現金。2019年5月底,因周某某與劉某某之間因銀行貸款問題產生矛盾,趙某某案發(fā)前將5萬元退回。
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車輛相關手續(xù)、銀行查詢手續(xù)、退贓手續(xù)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邢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宋東軍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現被取保候審在家,聯系電話1390319****。
2.??卷宗5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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