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農(nóng)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于 2019年9月20日00時01分,酒后駕駛吉A*****號小型轎車,行駛到農(nóng)安縣古城街與農(nóng)安大路交匯處時,被農(nóng)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從送檢的趙某某靜脈血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40.20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李鶴
(院印)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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