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濱區(qū)檢刑訴〔2020〕36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723011984********,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工,住濱州市濱城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7月15日被濱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2時56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魯******號牌小型汽車行駛至濱州市濱城區(qū)**路**路路口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mg/100ml,屬醉酒駕駛。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視聽資料;3、鑒定意見;4、證人王某某的證言;5、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姝
檢察官助理:薄純霞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住濱州市濱城區(qū)**號,聯(lián)系方式1580543****;
2、偵查卷宗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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