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滄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滄縣院公訴刑訴〔2020〕42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9211975********,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住滄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滄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滄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1時23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冀J*****號“夏利”牌小型轎車行駛至滄縣**村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鑒定,趙某某靜脈血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03.61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辦案說明、駕駛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3血液中乙醇含量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之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滄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姜寶盈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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