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任檢一部刑訴〔2020〕315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903196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小區(qū)**號,現(xiàn)住址:河北省任丘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工作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華油支行,職業(yè):工人。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4時14分,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冀******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會戰(zhàn)道與北站路交叉路口北50米處時,與賀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冀******的大型客車相碰,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21.9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賀某某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衛(wèi)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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