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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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檢四部刑訴〔2020〕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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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趙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24198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住山東省聊城市東阿縣**鎮(zhèn)**村**號。犯罪嫌疑人趙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5日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9?年9月4日3?時許,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蘇E5****的小型轎車,沿蘇州市吳某某木瀆鎮(zhèn)長江路由南往北行駛,行駛至長江路金長璐紅綠燈北側(cè)處,停車查看車輛故障,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mg/100ml。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信息、駕駛證等;
2.??證人雷某某、顧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抓獲并提取被告人趙某某血樣的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頁無正文)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林淑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诰幼〉兀?/span>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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