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55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五常市,公民身份號碼2321031996********,滿族,初中肄業(yè),群眾,個體,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五常市**鄉(xiāng)**村**屯,現(xiàn)住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路**號商鋪。因盜竊,于2015年8月23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于2017年3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9日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取保候?qū)?,?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某無證、酒后駕駛懸掛偽造號牌魯E*****號未登記注冊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東營市東營區(qū)惠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沂河路路口處時,與沿惠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沂河路路口處左轉(zhuǎn)彎的劉某某駕駛的魯E*****號小型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被告人趙某某及懸掛魯E*****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乘車人侯某某受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趙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zé)任。經(jīng)檢驗,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92.64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其它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莎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帲?/span>
2.刑事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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