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刑檢刑訴〔2020〕291號
被告人趙某某,曾用名趙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2221973********,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麗江市永勝縣人,住永勝縣**鎮(zhèn)**村委**室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20年9月24日被永勝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永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永勝縣片角鎮(zhèn)片角村委會大梭羅村沿永祥線往片角村委會靜室村方向行駛,18時00分許,當車行駛至永祥線K74+500M路段時,與彭某某明駕駛的云******號輕型倉柵式貨車追尾,造成趙某某受傷、摩托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趙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民警依法提取趙某某靜脈血樣,經(jīng)麗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208.45mg/100ml血。趙某某在事故中受傷被送賓川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后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上述犯罪事實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在卷證據(jù)予以證實,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血液乙醇含量為208.45mg/100ml血,超過200mg/100ml血,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fā)《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趙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為維護公共安全,打擊刑事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永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林芳
檢察官助理:馬麗梅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案卷材料2冊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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