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二部刑訴〔2020〕3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7242000********,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東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景東縣”),住云南省普洱市景東縣**鎮(zhèn)**村委會**村民小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景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景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時許,被告人趙某某在血液乙含量為198.79mg/100ml血的情況下,駕駛云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馬寧線自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馬寧線K3673+600M路段時,與正在調頭的王某某駕駛的云J*****號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趙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趙某某承擔該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某擔該交通事故的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趙某某在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幅度內(nèi)判處刑罰,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景東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尹瑞
(院?。?/span>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云南省普洱市景東縣**鎮(zhèn)**村委會**村民小組**號家中;
2.隨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冊、起訴書十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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