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刑訴〔2020〕117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01121980********,漢族,本科文化,案發(fā)前系****員工,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路**號**單元**樓**號。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5年10月21日被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區(qū)分局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貴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貴陽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交辦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0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貴A****8的小型普通客車,由貴陽市云巖區(qū)南埡路往中環(huán)路北段方向,當行駛至中環(huán)路北段2KM100米處時,被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區(qū)分局民警設卡查獲。民警對被告人趙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發(fā)現(xiàn)其呼氣中酒精含量為105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遂將其帶至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樣。經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檢驗鑒定中心檢測,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42.5mg/100ml,超過80mg/100ml的限定值,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經過。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查獲經過、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涉案照片、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檢驗報告;
4.視聽資料:現(xiàn)場查獲視頻、提取血樣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钡囊?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二個月至四個月,并處罰金。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信行
檢察官助理??羅一瀟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住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路**號**單元**樓**號,聯(lián)系電話139841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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