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正檢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125196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遵義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縣,住遵義市正安縣**街道辦事處**巖,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正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正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正安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正安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26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6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無號牌三輪車從正安縣安場鎮(zhèn)往老鷹巖方向行駛,當日18時20分,行駛至正安縣**道**路**米路段時,與祝某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祝某某、鄭某某受傷。經(jīng)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等;2.被害人祝某某、鄭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遵義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正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車輛管理所車輛查驗報告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飲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3.86mg/100mL,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趙某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屬于從重處罰情形。趙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榆
檢察官助理?黎?燚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住正安縣鳳儀街道辦事處老鷹巖,聯(lián)系電話1831160****
2.案卷材料2冊
3.起訴書8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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