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羅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公訴刑訴〔2018〕311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11985********,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出生地福建省閩侯縣,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閩侯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羅源縣**鎮(zhèn)**小區(qū)**座**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羅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羅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同意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2?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車牌為閩AW****的小轎車從羅源縣鳳山鎮(zhèn)瑪莎拉蒂KTV停車場往閩星佳園小區(qū)方向行駛,途經(jīng)該KTV門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105mg/100ml血。隨后,民警依法提取了被告人趙某某的血樣并送檢。經(jīng)鑒定,事發(fā)時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02.1mg/l00ml血,已達醉酒標準。
被告人趙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主動向羅源縣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趙某某的身份信息、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記錄、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吹氣式酒精含量結果單復印件、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羅源縣公安局血樣提取登記表及抽血照片、車牌為閩AW****小轎車的行駛證復印件;
2.證人證言: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2018】醇鑒字第15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其它證明材料: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照片、吹氣測試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真實客觀,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你院對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羅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章學娟
檢察官助理:王??微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50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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