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檢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2241996********,仡佬族,大學本科文化,**學院教師,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石阡縣,住石阡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石阡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石阡縣公安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石阡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石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趙某某飲酒后駕駛貴AC*F**號小型轎車沿安江高速由貴州省江口縣往石阡縣方向行駛,22時05分許,當該車行駛至安江高速48公里+200米(石阡縣南收費站)處時,被銅仁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石阡大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銅仁市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趙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74.4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柳某某、劉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的法定從輕、從寬的處罰情節(jié)和在高速公路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石阡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左仁強
檢察官助理:侯??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卷宗1冊,起訴書8份,量刑建議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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