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1〕31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漢族,1983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系群眾,身份證號碼為5112211983********,駕駛證號碼為5112211983********,準駕車型為A2,初中文化,戶籍地為重慶市開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道**號**樓**號,工作單位為深圳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危險駕駛案(認罪認罰),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2月5日1時24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飲酒后駕駛粵NH****號牌小型汽車在行駛至龍崗區(qū)寶龍街道寶荷路腫瘤醫(yī)院路段時,被現場設卡查車的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執(zhí)勤民警對被告人趙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32mg/100ml,隨后執(zhí)勤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血液酒精含量,結果為145.7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傳喚證、查獲經過、抽血告知書、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呼氣檢測結果、鑒定意見通知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現場筆錄、不按規(guī)定時限接受處理將被吊銷駕駛證告知書、情況說明、被告人身份信息、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車軌跡查詢、全國違法犯罪人員信息資源庫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廣東華大法醫(yī)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血液乙醇含量鑒定;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查獲經過、呼氣、抽血視頻,呼氣、抽血、行車軌跡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交通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業(yè)冰
2021年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道**號**樓**號,工作單位為深圳市**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聯系電話135********;保證人冉某某,聯系電話17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案件主辦預審員聯系卡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6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