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淅檢一部刑訴〔2019〕42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2019年1月7日,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南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處以罰款12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1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淅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趙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從淅川縣荊紫關鎮(zhèn)新建路出發(fā),行駛至荊關鎮(zhèn)漢王坪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抽血送檢鑒定,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5.8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證人趙某甲的證言;3.血醇鑒定報告;4.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淅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國朝
助理檢察員:王?昊?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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