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洪檢公訴刑訴〔2020〕6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7196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縣,住洪雅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洪雅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洪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上,被告人趙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醉酒駕駛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無號牌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搭載凌某某沿東岳鎮(zhèn)至八面村村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18時25分許,車行至洪雅縣境內(nèi)大峨眉國際旅游西環(huán)線白楊坡路口處時,與沿大峨眉國際旅游西環(huán)線由西往東方向行駛的被害人祝某某駕駛的贛CM***5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趙某某、凌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洪雅縣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祝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凌某某無責任。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檢驗,被告人趙某某血液內(nèi)乙醇含量為108.8mg/100ml。?
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簽署具結(jié)書,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凌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祝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8.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洪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戰(zhàn)黎麗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居住于洪雅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7955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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