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1271973********,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陜西省渭南市大荔縣**村, 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大荔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大荔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 年9 月17 日21 時許,被告人趙某某與朋友在**路吃飯,期間飲用漢純啤酒三瓶,后持A1A2 駕駛證駕駛陜E****3 號小型客車回家,17 日23 時20 分,沿**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0. 53mg/100ml 。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輛。
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荔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梁紅
附:
1、被告人趙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取保候審; ???
2、案卷叁冊,光盤一張; ???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
4、量刑建議書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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