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伊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4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號碼230706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伊春市**區(qū)**街**委,住伊春市烏翠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3年7月3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伊春市友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8年11月6日因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被伊春市友好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2020年8月1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伊春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時1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規(guī)定,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黑L*****號黑色奔馳小型轎車上路行駛。行駛至本市伊美區(qū)回龍灣大街河堤路附近時,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被民警查獲。經現場呼吸檢測,顯示其酒精含量為89mg/100ml。后經抽血檢驗,確認被告人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0.19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
經偵查,被告人趙某某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黑L*****號黑色奔馳小型轎車照片;
2.書證偵破經過、趙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等;
3.被告人趙某某供述和辯解;
4.伊春市林業(yè)管理局中心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光盤1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撤銷緩刑,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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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伊春市伊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靜玉
助理檢察官:趙世亮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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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在伊春市烏翠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fā)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fā)現的罪做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決定執(zhí)行原判刑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需執(zhí)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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