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二部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021964********,漢族,大學??莆幕潭龋V?*器械有限公司經理,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營**號,現(xiàn)住福州市馬尾區(qū)**中路**號**城**座**室。因酒駕,于2013年6月2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4日晚上23時54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閩A520GP號東風日產牌小型轎車從福州市鼓樓區(qū)學園路出發(fā),行駛至福州市臺江區(qū)五一路群眾路口時被民警現(xiàn)場查獲,經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趙某某的血樣乙醇含量為127.?1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血樣提取登記表、現(xiàn)場照片、酒精含量呼氣檢測現(xiàn)場記錄、提取筆錄、駕駛證復印件、駕駛員交通違法記錄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南方司鑒中心[2020]醇鑒字第6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南方司鑒中心[2020]毒檢字第2020050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其他材料:到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柳南
檢察官助理:陳??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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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6550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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