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區(qū)檢刑檢訴刑訴〔2019〕722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921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寧陽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無業(y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取保候?qū)?,?jīng)本院決定后于2019年9月11日重新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被害人家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6時8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車牌號為閩JMJ的小型越野車沿著21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46km+500m處時,與張和平駕駛的由北向南行駛的陜K****1、陜KQ318重型半掛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趙某某車內(nèi)副駕駛的乘客莊千鎮(zhèn)死亡,趙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
榆林市交警三大隊隊務會議研究認定:趙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和平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莊千鎮(zhèn)無責任。
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賠償并兌現(xiàn),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診斷證明等書證;
2、證人廖某某、林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等;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駕車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慧
慕利峰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住內(nèi)蒙古**,聯(lián)系電話132948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電子卷宗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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