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埇檢檢朱室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321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安徽省蚌埠市人,住蚌埠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年1月18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4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皖******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公里加**米處,追尾前方由楊某某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致楊某某受傷和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趙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及急救電話,并將傷者送往醫(yī)院救治。2019年12月24日,楊某某死亡。經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應系顱腦損傷死亡。經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認定,趙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趙某某與楊某某近親屬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了楊某某近親屬的諒解。
被告人趙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接警單、戶籍證明、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宿州市緊急救援中心出具的證明、皖北煤電集團總醫(yī)院出具的病情介紹及調解協(xié)議書、收條、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安徽龍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及宿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制作的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勘驗照片等;
6.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案發(fā)經過及違法犯罪前科查詢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某某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并積極救治傷員,后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后能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趙某某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一年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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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麗莉
檢察官助理?牛芬曉??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趙某某現取保候審,住安徽省蚌埠市**鎮(zhèn)**村**組**號,聯系電話1865527****
2.案卷材料和證據壹冊、補查材料貳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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