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太檢一部刑訴〔2020〕198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231985********,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太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經(jīng)太康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太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4時30分許,趙某某駕駛冀D****號輕型倉鵬式貨車沿311國道太康縣**鄉(xiāng)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徐西311國道****太康縣**鄉(xiāng)**標示牌**處?,碰撞到前方行駛的田某甲駕駛的無號牌四輪拖拉機后斗尾部,造成田某甲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17時41分許,田某甲經(jīng)太康縣新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太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某某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田某甲無責任。被告人趙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動報案,在現(xiàn)場等待,并且在公安機關詢問時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社會調查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田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太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太康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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