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嘉檢刑訴〔2021〕2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011981********,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人,住嘉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4月17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16年12月19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041988********,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人,住嘉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07年7月12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8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馮飛,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021991********,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qū)人,住順慶區(qū)**路**棟**號,2012年9月2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7年10月31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5500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041991********,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qū)人,住嘉陵區(qū)**街道**組**號,2009年7月2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0月30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251990********,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西充縣人,住西充縣**鎮(zhèn)**村**號,2010年2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6年4月2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12月8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趙某某、馮飛、杜某某、范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因被告人陳某某、趙某某懷疑劉某某用撲克牌“斗牛?!弊鞅宗A了二人8萬余元,2020年9月2日19時許,趙某某、陳某某在嘉陵區(qū)嘉南路藍湖茗都會所888房間內(nèi)要求杜某乙以打牌為由將劉某某騙至房間。劉某某、楊某某、占某某三人來到房間便遭到被告人陳某某、趙某某、杜某某、范某某、馮飛毆打并以打牌作弊為由強行要求其退錢才能離開。面對毆打和威脅,劉某某、楊某某、占某某迫于無奈按要求退還趙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元,通過微信向陳某某退還人民幣18000元,通過微信向趙某某退還人民幣1000元。隨后杜某乙又以相同的方式將秦某某騙至該房間,秦某某在被毆打和聽見劉某某呻吟后怕再次被毆打,便按要求向陳某某退還現(xiàn)金人民幣2000元,向趙某某微信退還人民幣1000元,向陳某某微信退還人民幣4800元,同時向杜某乙出具欠條一張。期間杜某乙為盡快解決此事,用微信向趙某某退還人民幣8000元,向陳某某微信退還人民幣28000元。9月3日凌晨1時許,秦某某為拿回欠條和身份證,電話聯(lián)系田某某,田某某與茍某某等人來到會所樓下,向正在吃宵夜的陳某某等人了解事情經(jīng)過時,趙某某突然拿起宵夜攤上的菜刀沖向田某某一方并持刀砍向馮某某,陳某某、馮飛、范某某等人見狀對田某某等人進行追攆。
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劉某某肋骨骨折,為輕傷二級。馮某某頭皮裂傷,為輕微傷;其左肩部裂傷,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趙某某、馮飛、杜某某、范某某隨意毆打他人,強行索取不受法律保護的賭資,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馮飛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某、范某某認罰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充市嘉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彭?峰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范某某羈押于閬中市看守所;被告人趙某某,杜某某羈押于營山縣看守所;被告人馮飛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508247****。
2、案卷材料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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