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96********,漢族,初中,無業(yè),住沛縣**鎮(zhèn)**號。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沛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人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91********,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住沛縣**鎮(zhèn)**村**號。曾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沛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曾因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沛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沛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三被告人,聽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將案件退回沛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2020年2月21日沛縣公安局將案件報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fù)雜,2020年1月13日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因債務(wù)問題, 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00時30分許至2015年8月28日9時40分許期間內(nèi),將李某某拘禁于沛縣漢源賓館房間內(nèi),限制李某某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時間長達30個小時。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接報警記錄、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張某某、包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yīng)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小玲
附:
1.被告人趙某某、朱某某、劉某某現(xiàn)押于沛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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