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蜀檢刑訴〔2020〕1462號
被告人趙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公民身份號碼3422241980********,漢族,大專文化,銷售經理,現住址與戶籍所在地均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趙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2時許,被告人趙某飲酒后駕駛皖A4****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市蜀山區(qū)井崗路與甘泉路交口附近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118?mg/100mL。民警隨即將趙某帶至901醫(yī)院進行血液樣本提取。經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63.7mg/100mL,為醉酒駕駛。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趙某經電話通知至公安機關歸案,并如實供述上述案件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血液提取材料等書證;2.被告人趙某的供述和辯解;3.安徽龍圖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4.視頻資料及抽血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案件事實,系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四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建議你院對此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卉
???????????????????????????????????2020年11月10日附:
1.被告人趙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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