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一部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趙常生,綽號“老川”,男,漢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03261987********,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住**鎮(zhèn)**村委**組,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07年6月4日被會澤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21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4日被會澤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會澤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9月3日經(jīng)曲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1個月。
本案由云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趙常生涉嫌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10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19年12月19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2009年4月,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趙常生、朱某某等人借賭債賭博后未償還,2009年5月28日14時許,趙常生帶領(lǐng)崔某某(已判決)、張某某(已判決)、夏某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等人在者海找到何某某向其索要賭債,因何某某稱沒有錢償還,趙常生等人將何某某從者海帶至會澤縣城老煙廠生活區(qū)14幢1單元301號房間,由趙常生安排崔某某帶領(lǐng)張某某、楊某某(已判決)、夏某某將何某某看管在房間內(nèi),看管時將房間門反鎖,夜間安排人員陪同何某某睡覺。至2009年5月30日19時許,何某某報警后才被民警解救。
2、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2009年3月8日23時許,在會澤縣**街**演藝吧內(nèi),因被害人樊某某向柏某某敬酒時與柏某某等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柏某某(另案處理)、趙常生等人用酒瓶等物打傷樊某某。經(jīng)會澤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樊某某本次損傷為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何某某、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趙常生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及其他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常生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常生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屬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并適用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瑋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趙常生現(xiàn)羈押于會澤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冊,卷外材料5頁,光盤9份。
3.量刑建議書及證據(jù)目錄?!?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