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廣東省臺山市,身份證號碼440781199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無業(yè),住臺山市**鎮(zhèn)**村**號。2018年12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臺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2019年6月19日刑滿釋放。2019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臺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趙某某去到被害人黃某某位于**鎮(zhèn)**村**號(**鎮(zhèn)**村**號)的住處,通過破壞大門門鎖的方式進入屋內,盜竊了被害人黃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0000元、黃金戒指1枚、玉佛吊墜1個。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趙某某去到被害人陳某某位于臺山市**鎮(zhèn)**村**號的住處,通過破壞大門門鎖的方式進入屋內,盜竊了被害人陳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及玉佩1個。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趙某某去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臺山市**鎮(zhèn)**村**號的住處,通過破壞窗戶防盜網的方式進入屋內,盜竊了被害人李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14180 元、美元350元、蘋果5手機1臺。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趙某某去到被害人甄某甲位于臺山市**鎮(zhèn)**村**號的住處,進入屋內盜竊了被害人甄某甲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元,金項鏈1條(價值3315元)、金手鏈1條(價值4565元)、金戒指2個(其中一只金戒指重6.60克,價值2480元)、魅族手機1臺(價值200元)。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趙某某去到臺山市**鎮(zhèn)**村**號被害人溫某某的家中,盜竊了被害人溫某某舊款女式單肩掛包1個,內有現(xiàn)金人民幣350元及存折2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被害人黃某某、江某某、陳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甄某甲、甄某乙、溫某某。
3、物證及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照片。
6、視聽資料。
7、相關書證。
8、抓獲經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樹興
附:
1、被告人趙某某現(xiàn)羈押于臺山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三冊。
3、光盤七張。
4、臺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本案涉案財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請法院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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