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博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兵博某墾檢刑檢刑訴〔2020〕13號
被告人賽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2722XXXXXXXX051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XX縣,住新疆XX縣XX鄉(xiāng)XX村。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7月5日被精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因犯強奸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新疆建設兵團博某墾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木壘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精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因犯盜竊罪2015年11月11日被博某墾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精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精河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博某墾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經本院批準,于當月19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博某墾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賽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賽某某來到第X師XX團小修廠文化巷,從被害人袁某某家大門鉆入院內,用腳踹開住房房門進入室內,從臥室柜子內女士提包中取出現金5400元后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谛畔?、刑滿釋放證明、刑事判決書;2.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賽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勘驗筆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人相對比截圖、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視頻、微信轉賬記錄;7.其它證據材料:抓獲經過、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賽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人民幣54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賽某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行為構成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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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博某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仁國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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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在處所:現被羈押于第X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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