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華檢公訴刑訴〔2019〕855號
被告人賴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241972********,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潮南區(qū)**街道**寨內**巷**號**房,住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因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經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釋放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賴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周韜,四川蓉信律師事務所。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賴某某伙同周某甲(另案處理)、周某乙(另案處理)從2016年10月起,在位于成都市青羊區(qū)**路**廣場** 樓**號開設了一家名叫“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未工商注冊)的手機配件批發(fā)店鋪,并于2018 年5月將經營地點及倉儲地點搬至位于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菜市場**樓一倉庫內繼續(xù)經營,并批發(fā)銷售和在倉庫內存儲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蘋果公司、三星電子株式會社、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6 家公司旗下所屬注冊商標為“OPPO ”V00C ”、VIVO ”、“HUAWEI”、“iPhone”、“SASUNG”“MI”等產品用于銷售,種類涉及手機充電頭、數據線、耳機、充電寶等。其中,被告人賴某某系該公司的老板,經營管理公司主要事務,負責支付進貨貨款和銷售賬款,其大兒子周某乙負責進貨和銷售業(yè)務,小兒子周某甲負責配貨、銷售及送貨業(yè)務。
2018年11月30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成都市成華區(qū)**路**號**菜市場**樓倉庫內現場擋獲被告人賴某某和周某甲及大量注冊商標為“OPPO”、“V00C”、“VIVO ”、“HUAWEI”、“iPhone”、“SASUNG”、“M I”的商品。經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 有限公司公司、北京銘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6 家公司鑒定,查獲的帶有注冊商標為“OPP0”、“VOOC”、“VIVO、“HUAWEI”、“iPhone”、“SASUNG”、“MI”等77種商標的產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侵權產品。經鑒定:現場查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正規(guī)品牌市場價值共計人民幣1093097元,實際銷售價格為人民幣38200余元。
經審查核實,被告人賴某某銷售和從其倉庫中查獲的假冒上述公司的注冊商標的商品手機配件等電子產品,其銷售單價為人民幣0.7元至11.5元,正規(guī)品牌市場單價為人民幣29元至378元,銷售單價比正規(guī)品牌單價明顯低。從2016年10月起至案發(fā),累計銷售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約人民幣5至6萬余元。被告人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已對被告人賴某某進行證據開示,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對被告人賴某某在有期徒刑六至七個月進行量刑處罰,并處罰金。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湯躍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地址同上。
2.案卷材料五冊,電子卷宗光盤三張,光盤一張。
3.起訴書八份,具結書一份,證據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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