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Z2413號
被告人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41987********,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鎮(zhèn)**區(qū)**村**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職務侵占罪,經(jīng)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賴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賴某某系深圳市**實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營地點:深圳市龍崗區(qū)**街道**社區(qū)**路**號)財務人員,負責收取租戶上交的租金。2017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賴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該公司租戶上交的租金共計308596元據(jù)為己有用于賭博。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賴某某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被扣押手機;2.書證:到案情況說明等書證;3.證人證言:證人許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賴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磊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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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賴某某現(xiàn)羈押于龍崗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隨案移送手機一部。
4.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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