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贛章檢二部刑訴〔2020〕274號
被告人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261983********,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戶籍所在地安遠縣**鄉(xiāng)**村**號附**號,現(xiàn)住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街道**區(qū)**巷**號***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2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汪雪松,江西微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423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廣東省梅州市豐順縣,戶籍所在地豐順縣**鎮(zhèn)**村***隊,現(xiàn)住深圳市寶安區(qū)福海街道**社區(qū)**區(qū)**巷**棟**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2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7261996********,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安遠縣,戶籍所在地安遠縣**鎮(zhèn)**大道**號,現(xiàn)住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街道***區(qū)**巷**號***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2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陳文清,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黃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湖南省邵陽市新邵縣,戶籍所在地新邵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街道***區(qū)**巷**號***室。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2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贛州市公安局章貢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賴某某、羅某某、黃某、陳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害人鐘某娜在贛州市章某某通過網(wǎng)絡認識了網(wǎng)友李某桐(身份不明),之后在李某桐推薦下充值網(wǎng)絡競技平臺來賺錢,然后多次充值累計60多萬元不能提現(xiàn)時,才發(fā)現(xiàn)被騙。
2019年11月、12月,被告人羅某某伙同羅某民、羅某才(均未到案)幫助他人從電信詐騙團伙控制的銀行賬戶中取現(xiàn)轉移資金。為招攬更多的取款人員,羅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賴某某介紹人過來幫忙取款,賴某某將被告人陳某某、黃某以及高某龍、薛某、葉某源、王某、賴某章(均另案處理)等人介紹給羅某某,并按介紹取款的人數(shù)和天數(shù)收取好處費。之后羅某民、羅某某等人安排陳某某、黃某等取款人統(tǒng)一入住酒店,并安排人員帶陳某某、黃某等人去各銀行網(wǎng)點辦理銀行卡賬戶,辦好的銀行卡賬戶統(tǒng)一交給羅某民等人用于收款轉賬取款,陳某安、黃某等取款人持自己銀行卡或者他人銀行卡賬戶通過銀行柜臺或者ATM取出現(xiàn)金,所取現(xiàn)金統(tǒng)一交由羅某才、羅某民處理。
現(xiàn)已查實,2019年11月25日、11月28日,鐘某娜分別轉賬8.5萬元、9萬元到王某宇(未到案)尾號為9977的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王某宇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收款后,于11月25日、11月28日分別轉賬8萬元、18萬元(包含其它可疑資金)到被告人高某龍尾號為7122的平安銀行賬戶和被告人黃某尾號為4873的招商銀行賬戶。11月25日高某龍收款8萬元后,當天分四筆每筆2萬元轉賬到被告人陳某某尾號為5892的華夏銀行賬戶、陳某某尾號為8465的交通銀行賬戶、賴某云(未到案)尾號為7359的民生銀行賬戶、賴某云尾號為0443的杭州銀行賬戶,當天上述四個銀行賬戶收款后均通過ATM機取現(xiàn)2萬元。11月28日黃某銀行賬戶收款18萬元后,黃某對18萬元進行了多次轉賬和取現(xiàn),直到資金全部轉移。
綜上,被告人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shù)額為人民幣4萬元;被告人黃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shù)額為人民幣9萬元;被告人賴某某、羅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shù)額為人民幣17萬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寶安區(qū)福海街道塘尾社區(qū)九區(qū)**巷**號**室抓獲被告人羅某某。2020年1月2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街道京暨百納廣場附近網(wǎng)吧內抓獲被告人黃某、在京暨百納廣場附近出租房內抓獲被告人陳某某;同年1月6日,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沙井街道新沙路304號壆崗大廈御龍庭酒店****房間內抓獲被告人賴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書證,證人李某寧、蔡某福等人的證言,被害人鐘某娜的報案及陳述,被告人賴某某、羅某某、黃某、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同案周某、張某華、張某強等人的供述,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羅某某、黃某、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中賴某某、羅某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贛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藍發(fā)生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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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賴某某、羅某某、黃某、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贛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冊和證據(jù)目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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