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被告人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025200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資中縣,住資中縣**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桐梓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桐梓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賴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桐梓縣公安局2020年5月11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賴某某因睡不著出門走動,在經(jīng)過受害人家時,發(fā)現(xiàn)其家中無人,便找來一根鋼筋撬開后門,進入室內(nèi)翻找,在臥室床上的枕頭下翻到了現(xiàn)金5000元人民幣及在房間的盒子里找到了香煙,便將錢及其中的兩包香煙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本案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查詢、歸案說明、戶籍證明、判決書、釋放證明、證人證言、受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現(xiàn)場勘驗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桐梓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同群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桐梓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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