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二部刑訴〔2020〕75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1307051959********,漢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張家口市人,無業(yè),住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街路**號。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退回補充偵查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李某某因涉嫌詐騙罪被蘭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李某某的妻子吳某某遂向被告人賈某某尋求幫助。被告人賈某某向吳某某謊稱其是中國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工作人員,虛構其找領導協調關系釋放李某某需要費用的事實,在臨沂市蘭山區(qū)、蘭陵縣**多次騙取吳某某銀行匯款、現金共計人民幣22.5萬元。立案前,被告人賈某某已退還贓款16萬元,余款拒不退還。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賈某某的家人已代其將剩余贓款退還完畢,并取得吳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試聽資料;證人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志虎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羈押于臨沂市看守所。
2、偵查卷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卷宗光盤、錄音光盤共4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