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鄆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鄆檢一部刑訴〔2020〕454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5211994********,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地河北省邢臺縣,現(xiàn)住**宿舍。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鄆城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12日經(jīng)本院決定批準逮捕,同年7月11日由鄆城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鄆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至5月30日期間,被告人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石某某的信用卡、支付寶花唄及被害人郭某某的支付寶花唄之內(nèi)的錢款5次,共計人民幣65200元。
1.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賈某某使用被害人石某某的支付寶向岳某某提供的商戶收款二維碼掃描進行提現(xiàn),秘密竊取石某某與支付寶綁定的興業(yè)銀行信用卡內(nèi)人民幣5000元;
2.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賈某某通過上述同樣的方式,秘密竊取石某某的興業(yè)銀行信用卡內(nèi)人民幣9400元;
3.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賈某某利用自己的POS機,盜刷被害人石某某的興業(yè)銀行信用卡人民幣46000元;
4.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賈某某秘密竊取被害人石某某的支付寶花唄人民幣2400元;
5.2020年5月份,被告人賈某某秘密竊取被害人郭某某支付寶花唄人民幣2400元;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賈某某在鄆城縣**化工有限公司內(nèi)被抓獲歸案。歸案后,被告人賈某某,將竊取的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幣2400元全部退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電子檔案、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興業(yè)銀行信用卡對賬單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岳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石某某、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電子數(shù)據(jù):被告人賈某某微信號與微信昵稱“**天街”的微信聊天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鄆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紫劍
檢察官助理劉洪文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羈押于鄆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_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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