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孟檢一部刑訴〔2019〕213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83199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孟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2019年9月17日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辯護人霍某某,孟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賈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騷擾其母親,對其懷恨在心。2019年4月15日19時許,被害人王某某持斧與被告人賈某某對峙,期間,被告人賈某某撿起木棍對王某某進行毆打,致王某某受傷。經鑒定,王某某的損傷程度分別構上輕微傷、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賈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紅巖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羈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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