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20〕Z1121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325199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縣,刑拘前暫住深圳市龍華區(qū)**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20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賈某某為了謀利,在他人的授意下,于2019年8月份使用自己的身份證注冊了三家公司,并利用注冊的公司資料到中國建設銀行福田區(qū)某某支行等銀行機構(gòu)開設了多個對公銀行賬號。被告人賈某某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注冊的公司資料和銀行賬戶進行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將這些公司資料和銀行賬戶賣給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265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賈某某為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jié)算金額服務,其名下開設的對公賬號(811030101230047****、戶名:深圳市某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4425010000860000****、戶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詐騙三級卡,詐騙金額達80余萬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身份材料、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jīng)過》、公安機關調(diào)取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涉案公司涉嫌電信詐騙情況: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811030101230047****)在河南省鄭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涉案金額為359501元,在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偵支隊涉案金額為462600元;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4425010000860000****)涉嫌電信詐騙,尚在調(diào)查;2.被告人賈某某的認罪認罰供述;3.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2020年4月22日,民警持《搜查證》對深圳市龍華區(qū)**棟**進行搜查。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在明知他人使用其注冊的公司資料和銀行賬戶進行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將這些公司資料和銀行賬戶賣給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幼珍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