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檢一部刑訴〔2020〕282號
被告人賈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727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陽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街出租房。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務罪、無社會危險,經(jīng)川匯區(qū)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8時許,被告人賈某某和其他二、三十名“**”小區(qū)期房業(yè)主一起到周口市委、市政府非法上訪時,遭到門口保安和執(zhí)勤的巡特警支隊民警的勸阻,上訪人員慢慢被勸離,在勸離過程中,賈某某拒不配合,抓傷輔警劉某某的脖子及右手,致劉某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無前科證明、情況說明等;
2證人劉某某、康某某、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傷情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干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周口市川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麗莉
(院?。?/span>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55184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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