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蜀檢刑訴〔2020〕844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公民身份證號碼3412251985********,漢族,大專文化,經營**專賣店,現住合肥市高新區(qū)**璽**棟**室(戶籍地: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當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賈某某在本市蜀山區(qū)**小區(qū)商鋪開設門店銷售**品牌系列產品。2019年初,被害人楊某某開始從賈某某處購買完美品牌產品,兩人通過微信、電話、面談等方式確定購買產品的名稱、價格、數量等細節(jié),每次都是楊某某先將貨款支付給賈某某,賈某某收到貨款后發(fā)貨給楊某某。
2019年8月,被告人賈某某因欠下大量外債無力償還,開始將店鋪內的貨物全部搬出并關店,同時賈某某產生將楊某某預付的貨款用于還債的想法。2019年8月20日左右,賈某某通過微信以多返點、快速返點為由勸說楊某某購買大量蘆薈膠,楊某某信以為真,于2019年8月23日、8月27日、8月30日共計轉款711075元給賈某某購買150箱蘆薈膠。賈某某收到錢款后,僅于2019年8月28日發(fā)貨56箱價值265468元的蘆薈膠給楊某某,將剩余的40余萬元貨款全部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和家庭開支,未再將剩余的94箱價值445607元的蘆薈膠發(fā)貨給楊某某,并以貨未備齊等理由不斷拖延,后于2019年8月31日斷絕與楊某某的聯系。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賈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賬戶記錄、物流單等書證;2.證人苗某某、賈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
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犯罪數額為44560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文珺
檢察官助理:謝敏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被羈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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