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里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滿檢刑訴〔2021〕4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1021972********,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滿洲里市,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倫貝爾市滿洲里市**小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2019年12月12日被滿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滿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19日被滿洲里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滿洲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案,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20時55分,被告人賈某某酒后駕駛蒙E*****號“東風”牌輕型普通客車在滿洲里市鷹山轉盤路被交警依法查獲。經(jīng)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6.2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等。
2、書證:立案決定書、違法犯罪查詢情況說明等。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4、提取血樣筆錄。
5、乙醇含量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滿洲里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瑋
???????????????????????????????????????????????檢察官助理?權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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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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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滿洲里市。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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