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一部刑訴〔2020〕243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證號碼:4110811982********,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住禹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19年3月2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3時許,被告人賈某某酒后駕駛豫APN***號奧迪牌小型轎車沿禹州市**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街路口時與寇某某駕駛的KUJ***號北京牌小型汽車相撞,造成乘車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4.517mg/100ml。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救治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4、鑒定意見;
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拘役2個月零15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懷杰
(院?。?/span>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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