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561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10222197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出生地北京市順義區(qū),戶籍所在地北京市順義區(qū)**街**號,現(xiàn)住該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5月1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8月4日被該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時許,被告人賈某某酒后駕駛藍色北斗星牌汽車(車牌號:京Q****0)行駛至北京市順義區(qū)后沙峪地區(qū)古城村北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9.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主要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賈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方玉霞
??????????????????????????????????檢察官助理:公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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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3冊(含光盤3張);
3.具結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換押證各1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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