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一部刑訴〔2020〕681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04261968********,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許昌市襄城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晉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8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涉嫌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賈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賈某某為了進廠務工,通過電話、微信聯(lián)系到制作假證的人員(另案處理),并提供其個人照片及虛假身份證號碼等信息資料,后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制作了一張以其本人為頭像的虛假的居民身份證。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賈某某使用該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登記入職晉江市**鎮(zhèn)工業(yè)區(qū)**鞋材公司,被公司發(fā)現(xiàn)后報警而被公安機關查獲。
被告人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公安機關扣押的假身份證照片;
2.書證:被告人賈某某的戶籍證明、抓獲及破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工作說明等;
3.證人證言:證人鄭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鑒別居民身份證證明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偽造身份證件并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賈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賈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賈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團圓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賈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卷宗一冊,補充材料一張;
3.隨案移送光盤三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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