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九檢刑訴〔2020〕Z505號
被告人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7252001********,漢族,職高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陽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725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河南省原陽縣**鎮(zhèn)**社區(qū)**號樓**單元**樓**戶(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陽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10725199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原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經本院批準,于同日被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2020年4月20日,經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6月10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2020年5月28日,經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將上述二案合并審查。三被告人均認罪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鄒某某和馮某某(均另案處理)通過預先在QQ群里發(fā)布送手機的虛假消息,吸引被害人吳某甲在九龍坡區(qū)**小區(qū)**棟**家中上當受騙。后被害人吳某甲主動和鄒某某進行聯(lián)系想免費領手機,鄒某某以需要查看被害人花唄額度、借唄額度為由,讓被害人截圖給自己;在了解到被害人大體的支付寶花唄、借唄額度之后,鄒某某遂從被告人賈某某處索要支付寶收款二維碼,賈某某隨即向被告人婁某某和被告人郭某某索要支付寶收款二維碼.后婁某某分別向其朋友李某甲和梁某某要了收款二維碼并交給賈某某;郭某某向其朋友李某乙要了收款二維碼并交給賈某某。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郭某某在明知其在所提供的支付寶收款二維碼系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所使用,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依然將支付寶收款二維碼提供給犯罪分子所使用;后上述收款二維碼被鄒某某發(fā)給被害人吳某甲,讓其使用支付寶掃描后輸入14999.8、19999、4009.21等數(shù)字后對被害人吳某甲實施了詐騙,共計騙得被害人人民幣39008.01元。在本次提供支付寶收款二維碼進行詐騙的活動中,被告人賈某某獲利7700元、被告人婁某某獲利2216.67元、被告人郭某某獲利1482.25元。
2020年1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婁某某在河南省原陽縣城關鎮(zhèn)居寶精菜坊樓下被公安民警抓獲,并于2020年1月12日22時至2020年1月14日9時期間,被寄押于河南省原陽縣看守所;2020年1月19日9時,被告人賈某某在河南省新鄉(xiāng)市原陽縣葛埠口鄉(xiāng)白廟村135號被公安民警抓獲,并于2020年1月19日18時至2020年1月21日9時期間,被寄押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看守所;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河南省原陽縣刑警大隊經公安民警傳喚后到案;上述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支付寶、微信、銀行卡主體信息及交易明細;部分微信聊天截圖、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等;
3、證人吳某乙、鄒某某、孫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梁某某、毛某甲、毛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吳某甲的陳述;
5、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6.?提取、扣押筆錄、辯認筆錄等筆錄;
7.?視聽資料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郭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為詐騙犯罪提供收款二維碼,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賈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39008余元,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婁某某涉案金額為人民幣24008余元,數(shù)額較大,被告人郭某某的涉案金額為人民幣14999余元數(shù)額較大。
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郭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婁某某、郭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綜上,建議人判處犯罪被告人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學成
檢察官助理:王永驍?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賈某某、婁某某、郭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重慶市九龍坡區(qū)看守所;
2.案卷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兩份、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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