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仙檢一部刑訴〔2020〕73號
被告人賀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84********,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鎮(zhèn)**場**分場**號。2019年10月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0年9月至12月間,被告人賀某某在擔任武漢市**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仙桃汽車銷售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李某某、劉某甲等人支付的購車款共計38.15萬元據(jù)為己有,用于個人賭博揮霍。
案發(fā)后,被告人賀某某退還給武漢**汽車服務有限公司29.9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汽車銷售合同等;2.證人劉某乙、劉某丙、肖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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