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檢刑一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3197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住**鎮(zhèn)**村,務農。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襄汾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賀某某因與**村村委會有勞資糾紛,心存不滿,用汽油引燃**村村委會庫房,將庫房中存放的天然氣壁掛爐、天然氣燃氣灶、監(jiān)控設備等物品燒毀。經認定,被燒毀物品的價格為229239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故意毀壞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襄汾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亢俊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賀某某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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