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潭雨檢公訴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賀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021985********,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路**村**號,2019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五日處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經我院批準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吸食毒品共計六次。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在“小e美智慧”酒店5008房間,采用“燙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采用“燙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采用“燙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采用“燙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采用“燙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賀某某容留劉某某在上述同一地點,采用“燙吸”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檢查筆錄等。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賀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賀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潭市雨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谷粵湘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賀某某現(xiàn)羈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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