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天檢訴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賀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031996********,漢族,初中文化,退役**,戶籍所在地長沙市天心區(qū)**路**社區(qū)**街**巷**號,現住長沙市天心區(qū)**路**社區(qū)**街**巷**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1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賀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賀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6點左右,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坡子街派出所民警曾某某、輔警周某某、協警萬某某在***吧樓下出警過程中,發(fā)現有打架糾紛,遂上前制止,在制止的過程中,因現場混亂,被告人賀某某從人群中沖出揮拳將現場制止的民警曾某某臉部擊傷,曾某某隨即口頭警告賀某某。同時輔警周某某從賀某某身后將其抱住,并向其表明身份,而賀某某卻用自己頭將輔警周某某下嘴唇磕破,再將身后的周某某側摔在地后逃逸。后經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周某某的損傷為左手橈骨小頭骨折,左前額部搓擦傷,其形態(tài)特征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損傷程度已構成輕傷二級。
2019年12月29日11點左右,被告人賀某某在長沙市天心區(qū)**街的住處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其家屬己對被害人曾某某、周某某進行經濟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經過、抓獲經過、視頻監(jiān)控截圖、受傷照片、肘關節(jié)CT診斷報告單、頭顱CT診斷報告單照片、門診病歷本復印件、工作證明、諒解書、收條、常住人口信息等;2、證人萬某某、鄧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曾某某、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賀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賀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jié):
1、被告人賀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
2、被告人賀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審理期間仍能如實供述,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3、被告人賀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4、被告人賀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賀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可以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且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柳彬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賀某某現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2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